


中绿审〔2020〕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专家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贝博艾弗森官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审查合格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审查申请人申报产品生产全过程、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检查员的审查工作、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等,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初评專家应要具备较高的职业 化人文素养和顺畅的職業德行,在各种相关制造行业运作、职业 化的技术行业负有较高实力,能注重细节、公开、公道地履行初评專家运作岗位责任。
第四条 中心审核评价处(以下简称“审核评价处”)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和评审意见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审核评价处根据审查工作进度和时间顺序,对综合审查合格的材料按照专业进行汇总编号,在20个工作日内,采用会议评审或线上评审方式按批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 审核评价处根据评审专家专业分别组建种植、食用菌、畜禽养殖、蜂产品、水产养殖和加工等评审专业组,并根据参加评审产品涉及的行业,随机选取至少3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核评价处指定。
第七条 有关专家评定办公应尊循以上要素:
(一)工程专业人员评估应以《保健食材厂类安会管理性法》《农產品重量安会管理性法》等法条标准规范,一个国家保健食材厂类安会管理性规格和翠深绿保健食材厂类规格,《翠深绿保健食材厂类因素经营资格核查系统程序》《翠深绿保健食材厂类因素经营资格核查做工作标准规范》和工程专业制造的技术等为法律规定。
(二)参加国项目验收专业人员与项目验收产品注册人无利益关系的。
(三)叁加评审委员意见相关的专家对评审委员意见的原材料中其包括的相关的非三公开信息内容需承担保密制度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应按照“绿色食品专家评审要点”,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一)对红色美食标志牌公司借款人加工中利用除草剂、水溶肥、饲草、兽药、渔药和美食含有剂等放进品简答他关键因素方法办法的规范化性和科学研究性去初评。
(二)对坏境和產品在线检测的科学技术性、标准规范和可行性实行评定。
(三)对生态商品操作公司和排查员的审批个人意见对其进行审查。
(四)对报名人产量的过程和高质量监管等通过结合危险评定。
第九条 会议评审时,每位评审专家需填写“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表”,对每个参加评审产品提出“通过”、“不通过”或“暂缓通过”的评审意见,“不通过”和“暂缓通过”的产品还应填写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专家组长对组内所有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确认,填写“绿色食品专家组评审意见汇总表”(附件2),给出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
线上游戏评审员委员员委员意见表和建议书书时,认证考核处将食材同一时间消息提醒给3位厂家,由两名厂家出函评审员委员员委员意见表和建议书书意见表和建议书书,消息提醒给厂家组班长,控制系统重新数据汇总厂家评审员委员员委员意见表和建议书书意见表和建议书书,由厂家班长判断并说出厂家组进而评审员委员员委员意见表和建议书书意见表和建议书书,厂家班长将评审员委员员委员意见表和建议书书意见表和建议书书上传附件认证考核处,厂家签章在使用手机个性签名。
第十条 根据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审核评价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评审产品按以下两种方式分类处理:
(一)评审意见明确为“通过”或“不通过”的,报送中心主任审批,作出颁证与否的决定,并将评审结论上传信息系统平台。对于不予颁证的产品同时向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不予颁证决定通知”(附件3)。
(二)评审意见为“暂缓通过”的,审核评价处向相关省级工作机构、检测机构和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通知单”(附件4),并在收到答复意见后反馈至评审专家,由专家签字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审核评价处根据专家意见填写“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单”(附件5)。符合要求的为“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通过”,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中心2015年5月25日发布的《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原则由中间负责管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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